信陽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公司章程范本51
發表時間:2020-04-07 10:06 信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AA、BB、CC 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信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信陽******************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 所:河南省信陽市*******************X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adhajdbcacmascnmsaidohfcdjcdnn。(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x萬元。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劃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及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額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每年12月31日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余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1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由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八)監事可以提請召開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的會議,并做好記錄,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一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名: 20**年**月**日 |